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客运交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客运交通经营者、驾驶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城市客运交通经营者、驾驶员的相关考核结果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