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
(一)车辆所有人申请退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车辆已达到机动车报废标准的;
(三)车辆经营权发生变更的;
(四)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或者被依法收回的;
(五)机动车行驶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被注销后车辆继续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机动车行驶证变更登记,清除相关运营专用装置、标志、标识。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