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和违章记录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暂停其上岗营运并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培训教育。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