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不按照平台公司公布的标准和方式收取车费的;

(三)拒不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应车费发票的;

(四)在起步里程内,因车辆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的;

(五)驾驶员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更换运输车辆或者拼载其他乘客的;

(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车辆智能终端显示驾驶员不一致,或者网约出租汽车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