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拒绝改正的,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服务:(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的;(二)损坏、污损车辆或者车辆设施设备的;(三)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的;(四)在禁止停车路段召车的;(五)无陪同人员或者监护人员随行,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单独乘车的。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