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拒绝改正的,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的;

(二)损坏、污损车辆或者车辆设施设备的;

(三)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的;

(四)在禁止停车路段召车的;

(五)无陪同人员或者监护人员随行,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单独乘车的。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