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拒绝改正的,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的;
(二)损坏、污损车辆或者车辆设施设备的;
(三)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的;
(四)在禁止停车路段召车的;
(五)无陪同人员或者监护人员随行,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单独乘车的。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