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二)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