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申请网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功能的车载智能终端,按照要求接入行业监管平台,实时传输安全监管数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