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申请网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二)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功能的车载智能终端,按照要求接入行业监管平台,实时传输安全监管数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