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对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其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于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后上岗,参加继续教育、接受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