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申请网约出租汽车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相应能力的服务机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