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经营者;(二)合法持有车辆经营权;(三)有与车辆经营权数量相匹配的驾驶员;(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车辆维护、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作出信用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