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巡查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的设施设备,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