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巡查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的设施设备,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