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履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运营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运营组织机构,配备安全运营管理人员;
(二)定期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培训和考核情况应当建档备查;
(三)定期对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体检及心理健康辅导,科学安排驾驶员工作时长;
(四)保障安全运营经费投入,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并组织培训、演练,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