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