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十四条有效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站点名称应当以所在道路、居住区、标志性建筑、公共设施、旅游景区、文物古迹等的标准名称规范命名,同一站点的名称应当统一。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设置线路站牌。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