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草坪树篱,以剪枝、折枝、剥皮、挖根等方式损坏花卉、树木,擅自采摘花果;
(二)在树木上钉栓、悬挂易致树木损坏的重物等;
(三)擅自在绿地内摆摊设点;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商业广告、行驶车辆或者在绿地内非停车区域停车;
(五)在绿地内种植农作物、放养家禽家畜;
(六)在绿地内取土、采石、用火、填埋物品、堆放杂物;
(七)擅自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八)在树木旁、树穴内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垃圾、渣土、水泥、沥青、污水、污油、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九)损坏滴灌、微灌等绿化设施和坐凳、雕塑、护栏等绿化附属设施;
(十)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十一)其他损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