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镇绿化保护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管护,并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责任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