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城镇内河、湖等水体周围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并符合河道防洪和铁路、公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