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