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城镇详细规划和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