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因工程施工需要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设施产权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由产权单位按照《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实施,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及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