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动用明火作业;

(四)从事爆破、取土等作业;

(五)置放、碾压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