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