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向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