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外,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对申请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决定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