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制定巡游车运力投放计划;适时发布网约车运力规模和市场运行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合理有序发展。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