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旗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