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巡游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扣押车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扣押车辆,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提前预设目的地和时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约车聚合平台接入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网约车经营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