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巡游车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扣押车辆;对网约车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