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安装顶灯、计程计价设备等运营设施假冒巡游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扣押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和出租汽车专用设备,并处5万元罚款。对举报、投诉假冒出租汽车经营并经查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