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乘客、驾驶员及出租汽车经营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