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价格监管,实施出租汽车运价监测,完善出租汽车定价机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出租汽车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非法网络交易、非法改装计程计价设备、破坏计程计价设备或者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设备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网约车聚合平台提供的匹配供需信息服务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的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喊站、揽客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
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与出租汽车运营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