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车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