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租费:(一)巡游车无计程计价器、不使用计程计价器、计程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不按照计程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或者不按照乘客要求出具租费发票的;(二)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三)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