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途终止服务:

(一)要求进入交通管理禁行路段、交通管制路段行驶的;

(二)要求超员或者超速行驶的;

(三)携带物品超过车辆行李箱的容积或者负荷的;

(四)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五)携带污损车辆物品的;

(六)不愿按规定的计费标准支付租费或者不愿承担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和路段发生的费用的;

(七)在禁止乘车的路段要求租车的;

(八)侮辱、殴打驾驶员的;

(九)其他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