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报告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