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项目补助、购买保险、搭建平台等方式,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科技特派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对建立利益共同体的科技特派员主持的创新创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