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条例/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用于经选认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牵头承担的项目补助、科技特派员现场教学点补助以及其他与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工作。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