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一)考核不合格或者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三)存在故意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不服从管理或者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五)存在其他应当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