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条例/第二章 选派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对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一)考核不合格或者无故不参加考核;(二)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三)存在故意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四)不服从管理或者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五)存在其他应当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的情形。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