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派、调整、表彰奖励和政策支持的依据。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应当将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的工作表现纳入绩效考评内容,并作为其职称评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