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进展、经费使用、服务成效等情况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