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和服务对象应当依法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期限、预期目标和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科技特派员应当按照服务协议要求,认真履行服务职责,定期向派出单位和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