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科技特派员主要承担科技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的工作任务,包括以下事项:
(一)宣传解读“三农”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农业科技科普宣传;
(二)开展农业科技成果引进、技术示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发展优质特色农业;
(三)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指导与服务,培养乡土科技人才;
(四)开展农业科技项目攻关和创新创业活动;
(五)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深化一二三产融合,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六)其他符合科技特派员工作要求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