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体现“海滨邹鲁”“文献名邦”文脉传承,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背景环境,加强建筑高度和建筑形态、景观视廊以及其他相关要素的管控、引导。

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对与历史建筑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进行整体保护。

城市交通、市政、绿地、旅游、消防、人防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保护规划相协调。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等保护规划涉及空间管控要求的,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并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