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保护措施。

尚未列入名录的保护对象,经保护对象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予以预先保护,并依法启动申报认定程序。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列入保护名录;不具有保护价值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并解除预先保护措施。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巡查监督。

紧急保护和预先保护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