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风貌管控和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并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其他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和要求,通过二维码等智能化形式向公众展示保护对象的相关信息,并归集至保护与管理信息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