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历史城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全面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实施成片修缮或者改造前,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保障保护规划落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加强对保护修缮的指导。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