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下列重点保护内容:

(一)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二)兴化府、萝苜田、鱼牙顶等历史文化街区,东岩山、广化寺、莆禧古城等历史文化风貌区;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四)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木兰陂、仙游文庙、南少林寺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

(五)湄洲岛、九鲤湖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六)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重要革命史迹、涉台涉侨史迹;

(七)古河湖水系、古荔枝树以及其他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妈祖文化以及其他优秀莆仙传统文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