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未履行防欺凌责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