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特殊关爱的未成年人保障工作体系,健全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建立流动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以及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共享、动态监测、分析预警、转介处置机制。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特殊关爱的未成年人信息采集、调查评估、监护指导、关爱帮扶等工作,建立信息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学校应当配合民政、卫生健康、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未成年人因生活、教育、医疗、住房、监护等陷入困境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职责,并及时报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